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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的通知
林人发[2001]l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的职责,做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等工作,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机构编制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l18号),国家林业局成立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新品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心(新品办)为国家林业局具有行政职能的正司局级事业单位,归属科技司领导,业务工作在科技司的领导下进行,具体承担的职责是:
(一)提出《条例》及林业实施细则修改建议,拟定有关管理办法并监督贯彻执行。
(二)提出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负责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测试)工作。
(三)承担报批、颁证、登记、收费、出版公报、档案管理等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具体工作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复审委员会交办的具体事务。
(四)负责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代理人、执法人员、测试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建设新品种测试体系、代理机构和保藏机构;查处及指导下级查处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授权品种案件。
(五)承办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参与国际公约事务,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工作。
(六)负责局直属单位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并指导林业系统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提出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建议,参与制定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并监督贯彻执行,承担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参与森林认证管理法规的制订修改,承担森林认证评估、颁发证书、复评估、贴标签等具体工作,参与森林认证的国际合作。
(九)开展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技术服务工作,建立示范样板,举办技术培训。
(十)承办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事务。
二、核定中心(新品办)事业编制22人。
三、核定中心(新品办)司局级领导职数4人,其中设主任1人(正司局级),由科技司司长兼任,为中心(新品办)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2人。
四、核定中心(新品办)内设新品种保护处(同时挂“办公室”的牌子)(编制6人)、基因安全管理处(编制4人)、森林认证处(编制4人)和技术服务处(编制5人)共4个处室。
五、核定中心(新品办)处级干部职数9人,其中新品种保护处(办公室)处级职数3人,其它均为2人。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公章)
二OO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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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通知
林科发[199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龙江、吉林、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局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首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自1999年4月23日起,我局正式受理品种权申请。为确保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做好《条例》和《实施细则》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宣传《条例》和《实施细则》,在全行业、特别是在育种科技人员和种子、苗木生产单位人员中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努力增强人们保护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意识。
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育种者的知识产权,维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法律制度上为提高我国的育种水平提供了保证。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有利于我国植物新品种引进、出口和产品贸易,有助于提高我国林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促进我国林业生产的发展。
二、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部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设,要明确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林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种子、苗木生产等单位也要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有关事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把其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工作日程,并为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使其能正常履行职责,发挥应有作用。
三、积极组织引导育种者申报品种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引导本地区、本单位育种者积极申请品种权,使植物新品种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市场竞争优势,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由我局和农业部分工负责。我局负责林木,竹、木质滕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的新品种保护。我局已公布的首批保护名录是毛白杨、泡桐属、杉木、木兰属、牡丹、梅、蔷薇属、山茶属。目前,以上8个种(属)内的新品种业可申请品种权。我局将分期分批公布保护名录,逐布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
申报品种权需要填写《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并附照片及简要说明(见附件一、二、三、四、五)各一式二份。
四、严格查处侵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执法,及时有效查处各种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效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林业主管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时,应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代理人员素质
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政策性强,业务性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要积极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品种权申请代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学习,逐步提高管理人员和代理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水平。
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品种权申请代理人员的资格证书由我局统一核发。
附件:1.《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
2.《说明书》
3.《说明书摘要》
4.照片要求
5.照片的筒要说明
(略)
(国家林业局公章)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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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科发[200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稳步健康发展,保障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机构是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的服务机构,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可以承办下列事务:
(一)提供与植物新品种保护事务有关的咨询;
(二)代写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文件,办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事项;
(三)代理提出异议,请求宣告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四)代理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以及植物新品种权许可的有关事务;
(五)代理其他有关事务。
二、申请设立代理机构的,应当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才能设立。申请设立代理机构,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代理机构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代理机构章程;
(三)三名以上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三、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时,应当有委托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四、代理机构应当聘任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代理人,发给其工作证件,同时报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备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代理机构兼职从事代理工作。
五、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高等院校本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
(三)熟悉植物新品种保护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育种工作、林业科技管理或者法律工作。
六、代理人经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考核合格后,由国家林业局发给《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
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五年内未从事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业务或者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管理工作的,其《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七、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国家林业局吊销《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品种内容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擅自接受委托,承办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
代理人以上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代理人追偿。
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实行代理人办理制度,有利于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申请质量,加快审批速度。代理机构和代理人队伍建设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请你们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合理规划代理人的培养和代理机构建设,不断发展壮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体系,以促进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家林业局公章)
二OOO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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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贯彻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办科字[2001]
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56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的重要作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林业科技管理工作中增加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加强林业科技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应用性的林业科技成果应当主要以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的形式体现。
二、要深化林业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林业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科技体制改革等科技管理各个环节。林业科技项目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目标,选择最优化的技术及产业化路线,避免低水平重复。今后,向我局申请林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验收鉴定时要提供相关的知识产权报告。对可以形成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的应用性林业科技计划项目,要在合同中明确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指标。
三、我局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我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可以归承担单位所有。科技计划项目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精神权利,依法由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员享有。承担单位要兑现各项奖励政策,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四、林业科研单位和重点企业要将知识产权做为本单位的无形资产予以重视并统一管理,建立起掌握和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市场竞争力,并不断创新的良性发展机制;
对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申请相关的知识产权,改变以往由课题组和项目完成人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的简单做法,主动承担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维持费用。
五、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意见》的规定,针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经费上单列资金,以保证林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对于我局下达的(含通过我局下达的)应当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的林产品加工类和植物新品种培育类等科研项目,我局从项目总经费中预留3%经费,用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
六、林业科研单位和重点企业应加强技术合同的管理,在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贸易时,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进行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以便落实国家有关技术贸易的财税政策。
七、林业科研单位和重点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严格界定,并采取相应的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要依法加强林业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林业科技人员流动要依法有序进行,流动科技人员不得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
八、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积极协助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依法审理和查处。要及时依法查处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维护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569号(内容略)
(国家林业局公章)
二OO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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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1]5号 2001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
为依法受理和审判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二)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
(四)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
(五)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
(六)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七)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八)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九)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十)不服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罚的纠纷案件;
(十一)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当事人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起诉时,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均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至(五)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六)至(十一)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条
以侵权行为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案件,其所称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授权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第五条
关于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应当以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应当以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为被告;关于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原告所请求的事项和所起诉的当事人确定被告。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向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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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成立林业植物新
品种复审委员会的通知
林技发[2002]1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规定,我局决定成立林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
复审委员会由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部门、林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植物育种专家、栽培专家、法律专家和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委员会名单见附件)。复审委员会下设林木组、经济林组、观赏植物组和竹藤组4个专业组和办公室。办公室为复审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
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受理被驳回的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复审请求,审查并做出决定;
二、
负责受理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宣告的请求,审查并做出决定;
三、
负责受理林业植物新品种更名的请求,审查并做出决定。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名单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林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名单
主任:江泽慧
副主任:张建龙、黎云昆
秘书长:周建仁
副秘书长:巴连柱
林木组:
组长:张守攻
副组长:张志毅
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杨传平、陈英歌、张绮纹、段安安、施季森
经济林组:
组长:曹福亮
副组长:裴
东
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政权、吴万兴、张日清、顾万春、续九如
观赏植物组:
组长:彭镇华
副组长:李湛东
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孙振元、汤庚国、张文辉、苏雪痕、卓丽环、樊国盛
竹藤组:
组长:许煌灿
副组长:丁雨龙
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福升、刘有全、杨宇明、箫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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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关于评审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的通知
林技新字[20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们已经批准成立了5家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几年来,这些代理机构有效地促进了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为了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同时维护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工作有序开展,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将再评审一批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条件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资格的人员。
二、申报材料
向国家林业局申请成立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申请表(附件一);
(二)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章程;
(三)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登记表(附件二)及其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三、申报及评审安排
2002年12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
2002年12月20日至2003年1月20日,整理并初步审查各单位申报材料;
2003年1月21日至2003年2月28日,筹备评审专家组并准备评审材料;
2003年3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专家组评审;异议收集、处理;
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审批机关评审。
请你们组织本系统有条件的单位申报,并于2002年12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寄至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地址:北京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 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104
附件一: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申请表
附件二: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登记表
附件三:申请文件清单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一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申请表
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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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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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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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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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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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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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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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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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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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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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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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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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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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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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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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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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负责人签字 职务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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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林业主
管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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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负责人签字 职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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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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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负责人签字 职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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