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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种者自我保护意识尚须加强 《中国绿色时报》记者尹萍报道 记者近日就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采访了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的有关官员,该官员呼吁,育种者自我保护意识尚须加强。 据该官员介绍,法律法规以一系列条文明确规定了品种权所有人的权利,并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铺设了两条大道――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未经品种权人许可,
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假冒授权品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200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发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解释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如何受理。这也就是说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相应的法院一定会受理。 该官员还举例说,2001年9月18日,植物新品种权拥有者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品种权被侵权一事将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品种权拥有者胜诉,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获得43.12万元的经济赔偿。 但该官员无奈地表示,尽管有严格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品种权保护事例,但很多植物育种者面对植物新品种保护还是显得顾虑重重。这固然与当前我国司法机关的执法力度不够有关,但主要原因还是育种者自身保护意识不强和对法律保护存在心理障碍。譬如有的育种者拥有植物新品种而不申请保护,或者申请品种保护前已将该品种大量推广。这些错误的作法都使自己培育的新品种难以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还有的品种权拥有者明知自己的品种权被侵犯而不寻求法律保护,使得违法行为更加猖獗。另外有的育种者得到品种权后不有效实施,不进行商业运作、大力推广,白白浪费了大好资源,也十分可惜。 (摘自:2004年5月10日《中国绿色时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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